释义 |
离婚后发现尚有房产未分割 原告许某诉称,她与前夫欧阳某于1994年8月30日自愿结婚,2003年3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7年,原告偶然听说被告在**草埔还有一套商品房,才知道被告在离婚时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离婚是因为被告过错而造成,被告还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使原告更气愤。于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将被告位于**草埔村港鹏新村的这套房产判给原告所有。 被告欧阳某则辩称,位于**草埔村港鹏新村的这套房屋不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是被告的堂兄弟因没有深圳户口而借被告的名义购买。双方签订了协议,且有见证人在场作证,此事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是知情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