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几年 |
释义 | 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 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1、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3、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4、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综上所述,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竣工验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第八条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不予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 (一)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的标定生产能力达到或者超过设计生产能力150%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情节严重的;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再次申请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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