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一)邮件寄递;(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延伸知识】如邮政企业办理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的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此项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四条,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