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改房土地证怎么办理 |
释义 | 房改房土地证办理: 凡依据住房制度改革要求进行房改,向干部职工出售房改房和已购房改房进入二级市场的,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土地登记。 房改房用地应首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凡售房单位已向干部职工出售房改房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先行补办售房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然后再办理购房职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 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尚未领取土地证书的市属房改单位由市国土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区属房改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所在区国土局核发;所有参与房改的干部职工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房改单位统一到土地所在区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分户登记。房改房用地初次分户登记时,原则上按售房单位原土地使用权类型进行登记。 房改房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应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进行,并按既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各区(市)县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凡房改房用地进入二级市场时,均应按现行土地登记办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其中,房改房用地中的划拨土地第一次发生转移行为时,应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其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以售房成交价作为计算基数,二环路以内按1.5%,二环路以外按1%的标准,由市国土局统一收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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