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监狱申诉影响减刑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提起申诉与减刑互不影响,在申诉期间,如果符合减刑条件,可以要求减刑。狱警的主要职责有:1、贯彻执行有关罪犯改造、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2、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其包括收监、减刑、假释、释放等;3、负责监狱的狱政管理和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4、负责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4、负责监狱罪犯的教育、生活卫生、医疗防疫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5、负责监狱计划、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6、负责监狱干警、职工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根据权限管理和任免干部;负责干警和职工的劳动工资、警务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监狱干警的执法监督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7、探视人身份的核实;会见注意事项的告知;监督会见过程;检察探视物品;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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