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犯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形态 |
释义 | 危险犯不存在犯罪中止状态,只要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状态的时候,就可以认定成立危险犯,犯罪已经既遂,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人不存在犯罪中止的行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危险犯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形态 1、危险犯不存在犯罪中止状态。因为危险犯指的是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实施了侵害行为,从而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也就是说只要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状态的时候,那么就可以认定成立危险犯,此时犯罪已经既遂,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人也就不存在犯罪中止的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有什么特征 只要符合犯罪中止条件,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以下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后,犯罪呈现结果前均可中止。包括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终了的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结语 危险犯不存在犯罪中止状态,因为危险犯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其特征包括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但犯罪中止形态则需要负刑事责任。这一观点得到了《刑法》的支持和规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九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