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作如下处理:(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