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由民政部门承担护理费用。 1、农村五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住院医药费减去按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后,按75的比例予以补助,民政部门按25的比例予以补助。 2、农村五保户对象到县人民医院总费用超过4000元的需到县合管办、县民政局办理手续后方能继续住院治疗,否则其超额部分医疗费用由所住定点医院自行承担。 3、原则上农村五保户对象全年住院第人不得超过4次,每次住院时间在县人民医院不得超过12天,日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300元,无正当理由超过标准的,其费用由所住定点医院自行承担。 农村散养五保户的医疗问题,一般都是由当地的医疗合作部门事先衔接好了的,在民政,财政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存档。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_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