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北京市的厂房租赁搬迁补偿标准是1、土地补偿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 非居住房屋拆迁 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中明确了“ 土地使用权 补偿基本价格按照市场评估、整体平衡、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浦东地区为110-130万元/亩,浦西地区为120-140万元/亩”的补偿办法这是上海市第一次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办法 其他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2、房屋、建筑物补偿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 办理房产证 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低于上海市 城市房屋拆迁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并依照上海市有关补偿口径,计算房屋、建筑物实际应得的补偿费用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