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众所周知,未成年工是介于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由于我国法律对成年人的规定是年满18周岁,进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保护未成年工。一、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二、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下列时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察。三、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有以下:1、劳动保护的立法和监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的制度;二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的制度。2、劳动保护的管理与宣传;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安全技术;为了消除生产中引起伤亡事故的潜在因素。4、工业卫生;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危害职工健康。5、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6、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包括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