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教师职称评审不公,可以直接向主管该评委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对投诉结果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举报教师职称评审不公平途径:职改办、评审组、教育局、纪检委、监察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