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教师触犯了法律,触犯了社会制安条例,触犯了刑法,这样的教师应该开除工作,并依法交司法部门处理。如果教师教书不认真,得过且过,忘记了自己的初心,动不动就要惩戒学生,师德特别败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这样的教师应停职整顿。停止工作的时间应看教师改正的态度而定。教师只要不触犯法律和刑法,就不应开除工作籍。涉及到学校或学生,家长内部的问题的,只要没触犯刑法的,尽量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 教育法规定在校学生的权利有: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行为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上诉,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上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按照国家规定的别的权利。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