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残疾证作用如下: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 。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三、残疾人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1、残疾人遇到侵害或 民事纠纷 ,需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 委托律师 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 2、如果当事人对法院 一审 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 二审 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四、残疾人劳动者权益: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国残联教就[1999]87号)规定: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裁员。 残疾人所在的单位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服务机构应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应缴纳单位和金额,并向应缴纳单位和有关银行发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单》(下称《通知单》),有关银行在接到《通知单》后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服务机构在收到银行划转的单位缴纳保障金后应给缴款单位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通知单》一式四联,服务机构、缴款单位、财政部门、银行各一联。《通知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服务机构留存;第二联为收据联,交缴款单位;第三、第四联为记帐联和备查联,送交同级财政部门记帐、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