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