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民事诉讼开庭调解几次,怎么调解 |
释义 |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调解次数,调解是双方自愿的诉讼活动。民事调解制度是指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方式包括诉前、立案、庭前和书信等。调解应遵守自愿、查明事实和合法原则。当事人的自愿包括程序和实体上的自愿。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调解的次数,调解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的诉讼活动。调解是日常生活中解决纠纷常见的一种方式,出现纠纷,许多人想的就是和解,没必要闹上法庭消耗人力物力,但是调解主要还是看当事人的意愿。 民事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 调解方式就是指人民法院调解民事纠纷案件、商事纠纷案件所用的形式。 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和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调解,包括诉讼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书信调解等方式等。 调解的基本原则 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三条原则: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事非原则﹑合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自愿原则应当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 结语 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方式,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调解的次数,而是强调调解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调解方式包括诉讼前、立案、庭前、书信等多种形式,应遵循自愿、查明事实、分清事非、合法等原则。当事人的自愿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调解的目的是通过互谅互让的协商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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