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 |
释义 | 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 1、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检验标的物等义务; 2、出卖人应当履行交付标的物、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的瑕疵担保等义务。 一、购车合同丢了怎么办? 购车合同丢了,买方可以凭购车发票找到卖方,让卖方补签一份买卖合同或者到让卖方复印一份再加盖卖方的印章,具有同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暇疵担保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暇疵担保责任的含义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合法性和质量承担的担保责任。委托人有义务保证本人对委托拍卖的物品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保证其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卖方和拍卖人在合同中约定。瑕疵担保责任分为权利瑕疵担保和拍卖标的物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当拍卖标的物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不能移交给买受人时,委托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拍卖标的物瑕疵担保是,虽然卖方的权利没有瑕疵,但卖方作为买卖标的物有瑕疵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三、购房者遇到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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