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追偿法院怎么判 |
释义 | 保险公司追偿一般是和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才起诉。由于起诉后,法院一般先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一、追偿权产生依据 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根据各国民法通说,主要来自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具体有以下情形: (一)一般情况下,保证人提供保证,是根据主债务人的委托而进行的,双方之间通常签有协议,因此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保证人可以根据双方间的协议以及关于委托的法律规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对主债权人进行清偿并使得主债务人免责,构成了必要费用之支出,当然有权对主债务人请求返还。 (二)如果保证人提供保证未经主债务人委托而进行,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无因管理或准无因管理,保证人虽然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清偿主债务,但其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免责即主债务人从中受益,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支出。 二、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范围 由于追偿权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产生的,因此,追偿权的范围只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由于保险公司是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后才取得追偿权,追偿权的范围还不应超出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给受害人的范围。还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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