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迟迟不结算怎样索要工程款 |
释义 | 工程迟迟不结算的,当事人应及时发函要求对方结算,若对方仍不结算,当事人应保留好建筑工程合同及相关工程签证、会议纪要以及催告对方结算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应遵循哪些原则 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作出判决; 2、若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则约定按某一定额结算,则人民法院委托该鉴定时应明确按该定额结算; 3、应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鉴定。不能要求建设工程诉讼必须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4、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二、建筑工程结算依据 建筑工程结算依据是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的。建筑工程结算中涉及到的项目是非常的多的,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约定,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等等。 三、怎样合法讨要工程款 合法讨要工程款的方式如下: 1、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应收集汇总所有涉案工程的资料,特别是影响工程价格的书面材料,如质量和价格清单、签证变更等,绘制竣工图纸,编制结算书,并按合同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 2、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商可以书面致函或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 3、甲方逾期不支付的,承包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支付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 4、承包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方向仲裁方申请解决,甲方可以向人民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收到仲裁判决书后,甲方可以强制人民事仲裁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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