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甲方:乙方:性别:男性别:女民族:民族: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甲方与乙方于年月至年月同居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因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友好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分手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自愿分手二、孩子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孩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负责。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并可带孩子出外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三、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同居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后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即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六、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签名)乙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