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 |
释义 |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在此财产制下,夫妻财产权的类型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权、约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法定夫妻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婚姻家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能;夫妻约定财产权是法定财产权派生出的一项权能,并与法定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其兼有法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的内容。特有财产权是夫妻对各自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权能。 一、夫妻财产的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二、财产制共同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权属制的结构体系 (一)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夫妻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进行共同管理。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是实现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因此是夫妻财产权属制的主导制度。 (二)夫妻特有财产制。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制是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的核心是婚前个人财产持续存在制,即不论夫妻双方时间有多长,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婚前个人财产都属个人所有,即夫妻一方婚前向另一方享有的就得以持续存在,债权人仍然可以对作为配偶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得以其是债权人的配偶而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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