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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有什么区别
释义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不同是:意定之债中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而法定之债是由法律规定的;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而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二、选择之债是否就是选择标的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三、公司的负债可能包括哪些情形
    公司的负债可能包括的情形:
    1、行政方面未缴纳的税、费,譬如公司资产中有土地和房地产的,或者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行政税负可能占比较重。
    2、民事债务,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通常情况下,作为商事交易主体,目标公司负债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合同之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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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0: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