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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有哪些限制?
释义
    录音录像制作者只有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自己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限制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支付合理报酬;著作权人已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录音制作者不得擅自使用。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的限制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不管作品是否发表,均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对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要求比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要严格得多。这是因为录像制品的情况比录音制品要复杂,现实生活中某个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会给电影、电视带来较大的冲击,所以著作权人应当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将作品制作成录像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的限制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向原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也需要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并且在使用演绎作品时,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利用表演者的表演的限制录音录像制作者经常根据表演者的表演制成音像制品,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除上述的限制外,被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人,除需向最初的录音录像制作者付酬外,还需取得有关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者制作者及其权利是指什么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首先制作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的人。它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音像公司、音像出版社等单位。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我国《 著作权法 》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根据上述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包括下列具体内容: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自己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专有使用、销售、复制、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并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无论是直接复制,还是间接复制(转录),都属于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行为。
    为什么著作权里会有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权利限制的理由:1、绝大多数的作品是在继承、吸收前人创造的文化和他人的知识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这就是智力成果产生的社会性。一部作品从某种意义上讲,既是作者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也是社会集体智慧的结晶。因此,作者享有的权利不应该是绝对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对社会尽一份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就是著作权人为社会利益所作的一种牺牲,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一致、权利与义务的相统一原则。2、作品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其价值只有通过某种形式传播于社会,并产生应有的社会效益时才能体现出来。然而,由于建立了著作权的保护制度,作品的传播权和使用权被控制在著作权人手中,虽然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可能给社会传播作品或正常使用作品造成一定的困难。如果不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出某种限制,他人使用作品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会造成很大的麻烦,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与国家制定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公众利益就会背道而驰。因此,各国的著作权法在充分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都也注意到了不能忽略保护作品的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用作品的正当利益,对制作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各国立法对著作权限制的程度与本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关,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实际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情况,参照了有关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著作权的限制作出了相对较多的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侵权吗
    律师解答:
    侵权。
    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有什么区别
    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他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智力创作成果。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摄制这种 电影、电视、录像带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的创造、置景、配音、摄制技术的运用,剪接等具体活动 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就是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进行翻录,完 全运用原制成品的各项标准、要求,或是机械地将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录制下来的非智力创作成果。这种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人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不 需要发挥创造性,只是一种复制技术,不属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范畴。由此可见,作品的制作人具有想象力、创造性,制品的制作者却不具有。因此,区分是录音录像作品还是制品,唯一的标准是看其有无想象力和独创性。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哪些权利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以下这些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内容由 赵政阔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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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3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