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预算法》要求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的收入的依据。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则进行编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