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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驾驶机动车载运危险化学物品应当经哪个部门批准
释义
    由公安机关批准。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机动车载运危险化学品,也应去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车辆营运证。办理这些证件,驾驶员还应去有关部门进行培训,进行特种车辆运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领证,还应在驾驶的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显眼的地方挂有"危险化学品″字样的标志,方可正常通行。
    驾驶危险品车辆新规定: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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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5: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