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晚婚假2016年1月1日取消的。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双方达到双方享受,增加的婚假工资、奖金照发,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晚婚条件: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婚假的各地规定如下: 1、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2、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3、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 4、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5、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6、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