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盖章完全可以伪造啊,那么印章有什么用 |
释义 | 盖章完全可以伪造啊,那么印章有什么用进行采购、买卖等交易的一方公司并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备案公章或仅为部门公章(严格来说,公司企业并非政府机关,其印章不能称之为“公章”,但本文从习惯说法)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发生纠纷时,法院须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上所盖公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但该方当事人并不因此当然免除合同义务与责任。原因有多种,常见的有。1、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2、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3、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4、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之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5、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另一种类似纠纷由合同所加盖公章系公司采购部或项目部等部门公章而引发,一方以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一般而言,交易中应尽量避免对方不使用公司公章而使用部门公章,但在建材销售等交易中习惯使用项目部、采购部公章的情形亦不在少数。此类纠纷涉及的事实、法律争点与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的纠纷极为相似,详见下述同类案例裁判要旨,兹不赘述。 另外,对于印章还有以下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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