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经营的合理需要支付的招待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金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所得税可以在一定比例内税前扣除,超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不得税前扣除。其证明材料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时间和地点。企业投资者或员工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