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负全责的33种情况 |
释义 | 法律分析:需要负全责的情况一般有: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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