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证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2、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4、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6、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7、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8、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9、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10、祝贺新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