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如果是居住用地是七十年,而工业用地则是五十年,对于教育用地和科技文化用地都是五十年。如果土地使用权已经满了那么可以去当地政府管理土地的部门申请续期,如果政府通体那么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一、购入土地使用权支付其他费用有哪些? 1、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2、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3、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规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政府批准同意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