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 |
释义 |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提出全面要求: 1.在总则中明确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即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本机构信息科技战略目标相适应的信息科技外包管理体系,将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由于外包而引发的风险。 2.在信息科技外包治理中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组织和职责、外包战略、外包禁止、服务提供商管理策略、外包分类、外包分级管理、退出策略等提出明确要求。 3.对信息科技外包准入提出监管要求,包括准入前评估、尽职调查、合同等进行了规定,并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跨境外包、同业和关联外包提出附加要求。 4.明确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要求,对外包过程监控、效能和质量监控、服务监控及评价、服务提供商经营监控、异常纠正、关联外包评价、外包终止做出规定。 5.规范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对外包风险识别与评估、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非驻场外包实地检查、年度风险评估和审计提出要求。 6.对监管机构实施外包监督管理做出规定,包括事前报告要求、重大事件报告、监管评估和监督检查、风险监测、监管干预、实地核查、监管问责等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实施信息科技外包应当遵循原则: 1.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外包 2.以不妨碍核心能力建设、积极掌握关键技术为导向; 3.保持外包风险、成本和效益的平衡; 4.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5.强调事前控制和事中监督; 6.持续改进外包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 银行保险机构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当中涉及银行保险机构重要数据和客户个人信息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本机构信息科技战略目标相适应的信息科技外包管理体系,将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由于外包而引发的风险。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外包; (二)以不妨碍核心能力建设、积极掌握关键技术为导向; (三)保持外包风险、成本和效益的平衡; (四)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加强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 (五)强调事前控制和事中监督; (六)持续改进外包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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