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果投保人在告知有关情况后,保险人仍然同意承保,表示同意或者未表示反对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如果在申请重疾险时被告知血管瘤病史,并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而在购买险种后一年内未发现问题,保险公司不应该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法》第九十九条: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已经生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投保人申请保险,保险人同意承保,表示同意或者未表示反对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不包括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