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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恋爱期间赠送财物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释义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归还与性质有关。借贷应返还,赠与需考虑金额及是否为结婚目的。一般情况下,日常用品、节日礼品不需返还;照片可尽量返还;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金钱应返还,否则折价补偿;以财物诱饵、道德败坏可选择返还。根据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未成就条件则无效。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财产构成附条件赠与,不同于日常礼品赠与。
    法律分析
    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结语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时,需要考虑赠与行为的性质。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应返还;如果是赠与,要看财物金额大小,以及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条件。根据具体情况,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可分为不同情况处理。例如,普通的衣物、日常生活用品、节日礼品或订婚宴席一般不需要返还;但对于大宗财物或一定数额的金钱,应返还或补偿。此外,以财物为诱饵、玩弄感情的行为,从道德角度来看,也可选择返还。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需符合规定。赠与行为可附条件,未满足条件则不生效。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财产往往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与平时交往中的礼品赠送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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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8: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