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谁污染谁治理”是中国环保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环境保护工作中一项重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指出:“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并明确“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其它法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 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第五条 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