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前调解是指什么调解 |
释义 | 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 1、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 2、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法院每年的案件量很大,适用诉前调解能够将一般争议不大的案件利用诉前调解给解决,同时能够修补出现问题的人际关系。 诉前调解是指立案前的调解,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将纠纷交由法院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法院立案的制度。 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纠纷交由专业调解组织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相较于传统诉讼,诉前调解好处多多。 首先,程序简单,便捷高效。一般而言,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案件需要三个月,审理普通程序案件需要六个月,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时间会更长。而诉前调解期限短,省去了开庭等环节,不受审限、场所限制,能够做到随到随调、即调即走,更好的满足了当事人想要高效、便捷解决纠纷的需求。 其次,节约成本,省钱省心。选择诉讼程序,法院需要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而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不但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的烦恼,而且法院还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同时,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出具的裁定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不伤和气,促进和谐。诉前调解按照自愿、合法、便民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消除隔阂,能够大大缓和诉讼的对抗性,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解决纠纷,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争执。调解后当事人双方亲情还在、友情还在、交情还在,能够有效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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