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扣留,但驾驶证确实丢了,交警不给处理怎么办? |
释义 | 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扣留,但驾驶证确实丢了,交警不给处理,解决方法具体如下: 1、到扣留地的车管所把罚款交清,接受相关处罚; 2、积极配合交警处理驾照问题; 3、吊销两年已经可以重考,直接向驾校申请补办; 4、扣留驾照到期会自动解除,过了记分周期即可补办。 驾驶证显示违法未处理应该这样办,具体如下: 1、驾照有违章扣分罚款行为,应去车管所处理销分和缴清罚款; 2、机动车出现违章后,驾驶员应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 3、违法行为已处理的,则等待时间消除,怀疑有违章可以到交警队交通违法查询窗口查询以及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30天后,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1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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