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3、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4、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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