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章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顷颂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雀脊郑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野携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