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依据 |
释义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依据具体如下: 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2)因合法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3、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4、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5、查阅、复制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 6、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以及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 7、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 8、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集体经济组织在产生、发展与定型的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类型也随之丰富、价值随之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组织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分配方案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而分配权益纠纷往往因个人不认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而产生,法院有权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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