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但学历证明除外。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