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专票发票联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税务局会做出行政处罚意见,然后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发票联是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的原始凭证。 法律客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