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合同当事人承担,除非联系人即合同当事人,否则联系人无需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但联系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联系人职责,如因联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的,合同当事人在向相对方承担责任后,有权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与联系人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当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构成单位犯罪时,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如该等人员为合同联系人的,则其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