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并执行是否会减少?" |
释义 | 我国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合并执行并不必然减少刑期。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的情况,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刑期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具体执行刑期酌情决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因此,合并执行并不必然减少刑期。 法律分析 合并执行并不必然减少。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拓展延伸 合并执行:效率提升还是风险增加? 合并执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效率和风险两个方面。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合并执行可以通过整合资源和统一管理,提高执行效率,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从而加快案件处理速度。然而,合并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合并执行可能导致案件复杂化,增加执行难度,可能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可能引发争议和纠纷。因此,在考虑合并执行时,需要综合考虑效率和风险,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决策。合并执行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判断和选择。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并执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既有提高效率的优势,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合并执行可以整合资源、统一管理,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导致案件复杂化、增加执行难度。在考虑合并执行时,需要综合考虑效率和风险,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决策。合并执行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判断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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