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提取公积金租房用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原件1份) 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 申请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1份,需加盖“备案专用章”) 房租发票(原件1份)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原件1份) 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材料 (一)职工个人向住保办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租赁合同(原件1份) 房租收据(原件1份)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原件1份) 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二)职工租住单位集体向住保办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 租赁合同(原件1份,即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房租收据或发票(原件1份) 单位与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集体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原件1份) 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另需提供承租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1份) 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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