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仲裁面临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1、虚拟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问题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选择了仲裁机构或指定了适用于纠纷协议的仲裁规则,那么根据指定的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要求该协议必须是“书面”的。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的目的,是证明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可视证据。《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应认可书面仲裁协议,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亦有类似的规定,同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这主要是考虑到书面仲裁协议在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协议的订立,确定仲裁协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等重要问题上具有口头协议所不可比拟的功能与作用。但对于什么才构成公约所定义的“书面”形式,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和其他网络文本)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否构成“书面”形式,却没有统一理解。因此,法院是否接受通过虚拟仲裁做出的仲裁裁决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也就成了问题。 2、虚拟仲裁协议的签字问题虚拟仲裁协议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订立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签字问题。 与许多国家国内仲裁法一样,《纽约公约》除对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外,还要求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签字所涉及的实质性问题是当事人对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传统签字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于统一文本上签字,这是《纽约公约》及世界各国所认可的签字方式。《纽约公约》也承认互换电报、电传的签字方式。因为当合同以电报、电传等书面交换方式签订时,双方当事人虽不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在同一文本上签字,但交换书面文件本身表示双方同意和协商一致。目前,在虚拟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的“签字”是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实现的,它是网上协议当事人身份鉴别标志。在虚拟仲裁中,参与仲裁的各方之间很可能并不谋面,确认当事各方的身份、确认各方对协议内容的承认,就要借助电子签名了。虽然电子签名与传统手书签名都叫“签名”,但除了能确认当事人身份这一作用相同之外,二者之间从形式到认定上差别都很大,且没有什么内在联系。 网络仲裁也可以被称为是网上仲裁,利用现代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室、视频会议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网上完成仲裁申请、立案、答辩、请求以及仲裁的审理和仲裁裁决等缓解或流程。由于网络仲裁的特殊性,目前仍受到冷落,执行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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