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眼睛的伤残等级 |
释义 | 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赔偿标准: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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