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于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的人群或职业? |
释义 |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一、紧急避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紧急避险要满足的条件: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有什么 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有:正在遭受危险的对象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避险行为必须是迫不得已、别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目的必须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损害。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三、紧急避险主体条件是什么 紧急避险主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危险发生且对合法利益有威胁; 2、危险正在发生; 3、目的是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 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6、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对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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