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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释义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主要内容包括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夏季太阳辐射照度、散热器供暖、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调控 、设备选择与布置等。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收了发达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分析了我国暖通空调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多次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
    一、民用建筑供暖通风
    1、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垂直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双管系统, 也可采用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公共建筑供暖系统宜采用双管系统,也可采用单管跨越式系统。
    由于双管制系统可实现变流量调节,有利于节能,因此室内供暖系统推荐采用双管制系统。采用单管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实现室温调节功能。公共建筑选择供暖系统制式的原则,是在保持散热器有较高散热效率的前提下,保证系统中除楼梯间以外的各个房间(供暖区),能独立进行温度调节。
    2、公共建筑供暖系统可采用上/下分式垂直双管、下分式水平双管、上分式带跨越管的垂 直单管、下分式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制式,由于公共建筑往往分区出售或出租,由不同单位使用,因此,在设计和划分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实现分区热量计量的灵活性、方便性和可能性,确保实现按用热量多少进行收费。
    既有建筑的室内垂直单管顺流式系统应改成垂直双管系统或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不宜改造为分户独立循环系统。
    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的楼层层数不宜超过 6 层,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的散热器组数不宜超过 6 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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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