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然人在民事主体资格下的法律特征有: 1、自然人主体资格具有广泛性。即任何人都要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不论其是否愿意,都要受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有平等的民事义务。 3、广泛性。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为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为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