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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朝阳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释义
    一、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注意事项有哪些
    北京公租房如何申请?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注意事项有哪些?北京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二、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审核备案通知单。
    优先配租对象: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特别提示: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三、北京公租房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2.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四、北京公租房入住备案流程:
    1.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产权单位通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租家庭基本情况。
    2.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拟入住家庭名单进行复核。
    3.同意入住。
    4.产权单位与承租家庭签订租房合同。
    5.产权单位建立入住家庭档案,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管理台帐,并进行动态更新。
    6.签订合同10日内产权单位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五、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办理流程:
    1.承租家庭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各项费用,收齐材料,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
    3.产权单位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15日内告知产权单位。
    调整(调换)配租住房办理流程: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家庭自身原因申请在同套型内与其他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产权单位予以调整或调换。具体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承租家庭调换登记轮候册。承租家庭住房调换后应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公租房退租管理
    六、自愿退租:承租家庭提前30日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在解除租赁合同15日内,通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因不再符合配租条件退租: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七、公租房续租管理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续租申请,产权单位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家庭申请材料2个月内,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家庭资格复核工作,并依下列情况做出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一)承租家庭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但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他处住房的,可申请继续承租住房,经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应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交纳房屋租金。
    (三)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他处有住房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在1个月内完成与承租家庭续租,或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屋给承租家庭。
    公租房的承租人违约处理方式: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六)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责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产权单位可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承租家庭违约行为的处理流程
    承租家庭有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违章搭盖、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违规行为或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房管员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制止,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无法制作询问笔录的,房管员应及时做好工作记录。
    承租家庭拒不改正的,产权单位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直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相关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对公租房承租家庭违约行为的处罚措施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对承租家庭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承租家庭有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闲置、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产权单位应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经核实后,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取消家庭保障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就是北京公租房申请的一些注意事项,想要申请公租房的居民需要注意了。
    九、《公共租借住宅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借住宅,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宅或许住宅面积低于规则规范;(二)收入、产业低于规则规范;(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安稳工作到达规则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发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的规则,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担任。申请人应当书面赞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会集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许园区工作人员配租的公共租借住宅,用人单位能够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契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许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借住宅轮候目标,并向社会公开;对不契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成果有异议,能够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进行复核,并在15个作业日内将复核成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公租房申请条件是有哪些
    申请公租房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包括
    (一)本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区户籍;
    2.家庭收入符合区政府规定的准入标准;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
    (二)新就业大学生、新分配乡镇教师、“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新引进的专业人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三)本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所在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证3年以上。
    3.已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十二、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程序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借住宅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借住宅,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宅或许住宅面积低于规则规范;(二)收入、产业低于规则规范;(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安稳工作到达规则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发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的规则,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担任。申请人应当书面赞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会集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许园区工作人员配租的公共租借住宅,用人单位能够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契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许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借住宅轮候目标,并向社会公开;对不契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成果有异议,能够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进行复核,并在15个作业日内将复核成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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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10:37